我国《证券法》对不同行为主体欺诈客户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1)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季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以及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账户上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文件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取消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好,证券欺诈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可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权结果地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侵权责任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证券诈行为破坏了证券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违背了诚信原则,损害了证券交易的效益和效率,扰乱了证券交易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繁荣稳定。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是指证券市场的参与者、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从事证券的发行、交易、管理或者其他相关活动,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证券欺诈行为。指在发行、交易、管理或者其他相关活动中发生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
(1)内幕交易。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漏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建议买卖证券的行为。
(2)操纵市场。指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3)欺诈客户。指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及证券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等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4)虚假陈述。指行为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做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
其他违规行为。证券市场违规行为还有其他多种表现形式。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违规行为还会出现新形式,呈现新特点。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常见的其他违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擅自发行证券。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司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行为,或上市公司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行为。“未经批准”既包括根本未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包括虽提出申请,但由于不符合条件或者其他原因未经批准;还包括批准后发现不符合条件,以予以撤销的;以及不按照批准的方式、范围、额度等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行为。
(2)违规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证券监管部门现阶段已容许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服务。所谓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为合格的投资者融资供其买人证券后卖出,或为其融券供其卖出的交易行为。但因信用交易导致风险放大,融资融券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开展融资融券必须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而违规提供融资融券是指证券经营等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在未得到监管部门有效批准的情况下,为投资人提供融资融券交易的行为。
(3)上市公司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指上市公司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回购、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但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如回购股本为股权激励提供股票来源的,可以买进本公司股票。
(4)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指上市公司根据招股说明书募集到资金后,未经法定程序,将所募资金改变用途,挪作他用的行为。
(5)资金违规人市。国家鼓励各渠道资金合法入市,繁荣证券市场。但机构或个人的资金违规人市,将对投资机构(投资人)本来带来风险,也将导致证券市场上的不公甚至是操纵证券市场等现象的发生。对此,有关规定对银行、保险机构_、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资金入市都有着严格的控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己买卖证券或为他人的股票申购、交易提供融资等行为将受到查处。国家也严厉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望采纳,谢谢!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一般禁止行为
(一)禁止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二)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三)禁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禁止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五)禁止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六)禁止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七)禁止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禁止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九)禁止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交易。
(十)禁止泄露客户资料。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上禁止行为,也是从业人员易欺诈客户的行为。尤其是1、2、6、8、10条。
它躺着并不是说它死了呀
券商一般不会欺骗股民的,他们是靠佣金度日,没有必要欺骗股民,倒是客户经理会促使客户多做些交易来增加交易佣金,其他也没有什么。